关于印发《山东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渔业主管局,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山东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经2020年第十七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结合实际修订完善本地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2015年1月16日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印发的《山东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同时停止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1月3日
1 总则
1.1 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快速、有效 地控制水生动物疫病突发事件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疫病造 成的影响和损失,确保水产养殖健康持续发展和公共卫生安 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的原则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应 加强监测、检测、预警工作,发现疫情及时逐级上报。同时, 加强水生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依靠 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2.2 属地负责、依法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水生动物疫病防控 工作负主要责任,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可以指挥、调度 水生动物疫病控制物质储备资源,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依法 对疫病预防、疫情报告和控制等工作实施监管。
1.2.3 分级控制、快速反应的原则
根据水生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情况、危害程度,将疫 情分为四个等级,并启动相应预案;建立监测预警、控制、 扑灭、防疫等快速反应机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 离、早控制”要求,保证各环节紧密衔接,快速、准确反应。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 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农业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业部公布的《一、二、 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的 36 种水生动物疫病(详见附 录)及其他暴发流行、突发性和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水 生动物病害的应急处理。
2 组织体系
设立应急指挥系统和执行系统,成立省水生动物疫病应 急指挥部,负责发布疫病控制方案、应急级别、预案的组织 协调,保障各项措施的实施。(组织结构图见附录)。
2.1 指挥系统
指挥部总指挥由省农业农村厅厅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 农业农村厅分管厅长担任;成员由厅计划财务处、厅市场与 信息化处、厅科教处、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厅渔业与 渔政管理处、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省农研中心等部 门负责人组成。
2.2 执行系统
执行系统设立应急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渔业的厅长兼 任,副主任由渔业与渔政管理处处长兼任,厅渔业与渔政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2.1 执行机构:由厅计财处、厅市场与信息化处、厅 科教处、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厅渔业与渔政管理处、 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省农研中心等部门组成。具体 负责疫情的预警、预报、控制等应急执行工作,组织制定疫 病控制技术方案。
2.2.2 技术咨询机构:由省渔业技术推广站、省海洋生 物研究院、省淡水渔业研究院及驻鲁科研院所、高校等组成。
2.2.3 地方应急工作机构:参照省级组织体系确定,并 报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备案。
3 分级、监测、预警、报告与发布
3.1 分级
水生动物疫情分为:特别重大(I 级)、重大(II 级)、 较大(III 级)、一般(Ⅳ级)四级。以出现首例疫病临床诊 断为标志,根据水生动物发病、死亡的情况,农业农村部水 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确定I级疫情等级,省水生动物疫病 应急指挥部确定 II、III、Ⅳ疫情等级。
I 级疫情标准:
(1)国家规定的一类水生动物疫病(以下简称一类疫 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发生,并在 10 日内造成至少两个 省各 1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
(2)国家规定的二、三类水生动物疫病(以下简称二、 三类疫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呈暴发性流行,并在 10 日 内造成至少两个省各 3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 域面积发病死亡,且疫情可能进一步扩大。 I
II级疫情标准:
一、二、三类疫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设区市发生,10 日 内,一类疫病造成至少两个设区市各 10%以上,二、三类疫 病造成至少两个设区市各 3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 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
III级疫情标准:
一、二、三类疫病在一个设区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县 (市、区)发生,10 日内,一类疫病造成至少两个县(市、 区)各 10%以上,二、三类疫病造成至少两个县(市、区) 各 3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
Ⅳ级疫情标准:
一、二、三类疫病在一个县(市、区)发生,10 日内, 一类疫病造成 10%以上,二、三类疫病造成 30%以上的养殖 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
3.2 监测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 定上级监测计划的实施方案,下达本级疫病监测计划,并组 织实施。进一步完善全省疫病监控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全省 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体系、病害测报点的作用。各检测机构检 测到一、二、三类疫病病原呈阳性时,应及时反馈委托检测 部门,并按程序报渔业主管部门,由样品所在地渔业主管部 门组织处置。
养殖、育苗单位如果发现养殖对象突发性、大量发病、 死亡现象,应及时上报,并取样送有资质疫病诊断实验室确 诊。
3.3 预警
3.3.1 预警信息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发现或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在规定时 限内及时逐级上报。
省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办公室组织对上报疫病的 初步诊断确认和信息汇总处理,报省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 部及全国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提出疫情预警公告 建议,由省农业农村厅报省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
3.3.2 预警行动
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发布全省水生动物疫情预 警公告,对农业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发布的疫情预警 公告作出相应反应,确保疫情预警信息准确、迅速、有效。
3.3.3 预警解除
水生动物疫情经处置后,由应急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调 查核实和评估,认为各项疫情处置措施到位,方法得当,水 — 10 — 生动物疫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近期再次暴发疫情的风险极 小,由原预警单位发出解除预警的公告。
3.3.4 预警支持系统
本系统由各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的信息传输系统、 疫情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支持平台组成,保障预警信息的传输。
3.4 报告
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渔业主管部门 报告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 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 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4.1 责任报告部门
各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各动物疫病检测实验室和 相关科研院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渔业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水生动物饲养、经营和产品生 产、经营的部门,各类水生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部门。
3.4.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构的渔业兽医人员,渔业官方兽医,各级水产病害测报人员, 各类水生动物诊疗机构的渔业兽医,养殖、经营水生动物和 生产、经营水生动物产品的人员。
3.4.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或已发生水生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 (市、区)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渔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组织防控机构或诊疗机构人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 时可请省级应急执行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
Ⅰ级水生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认定、通告。
认定为Ⅱ级以上水生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 情信息报至省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办公室,同时报所在 地渔业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省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应急 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报告后 1 小时内,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省农业农村厅在接到报告后的 1 小时内报省人民政府、农业 农村部。
认定为Ⅲ级水生动物疫情的,应当在 24 小时内报至省 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办公室,同时报所在地渔业主管部 门,并逐级上报。
认定为Ⅳ级水生动物疫情的,应当在 48 小时内报至省 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办公室,同时报所在地渔业主管部 门,并逐级上报。
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3.4.4 报告内容与方式
各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疫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初报 在发现和得知疫情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置结果报告在疫病处置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疫情报告的部 门和个人、联系方式、疫病发生的时间、地点(行政村)、发病水生动物的种类和品种、发病和死亡数量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保密网络或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及对初报情况的补充和修正,以及疫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 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置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 报告处理疫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疫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 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 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5 发布
经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水生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发 布,省内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发布水生动物疫情。
4 应急响应
4.1 预案响应
根据疫情等级实施分级预案和控制。发生不同等级疫情 时,启动相应级别预案。 (1)一级预案及响应
确认为 I 级疫情时,在农业农村部向全国通告疫情并启 动农业农村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同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启动省级预案。
省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根据农业农村部水生动 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按照“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制 定的 I 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部署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责任 部门为农业农村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和省级水生动 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2)二级预案及响应
确认为 II 级疫情时,省农业农村厅立即报告省人民政 府并得到批准后,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同时启动疫发地地 (市)级预案。
省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应急执行机构立即组织 专家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并会同疫发地 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 路线图”制定 II 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省水生动物疫病应 急指挥部立即召开指挥部会议,研究和批准 II 级疫情控制 工作方案,部署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执行机构按照指挥 部的部署,统一指挥和监督 II 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的落实。 责任部门为省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和疫发地地(市) 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3)三级预案及响应
确认为 III 级疫情时,疫发地地(市)级渔业主管部门 立即报告地(市)级人民政府并得到批准后,启动地(市) 级应急预案。
地(市)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按照“水生动物疫 病控制技术路线图”制定 III 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开展相 关工作。必要时,省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疫情 和疫发地地(市)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对发生疫情的地(市) 做出应急控制援助。责任部门为疫发地地(市)级水生动物 疫病应急指挥部。
(4)四级预案及响应
确认为Ⅳ级疫情时,疫发地县(市、区)级渔业主管部 门立即报告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并得到批准后,启动县 (市、区)级应急预案。
县(市、区)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按照“水生动 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制定Ⅳ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开展 相关工作。必要时,地(市)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可 根据疫情和疫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对发生 疫情的县(市、区)做出应急控制援助。责任部门为疫发地 县(市、区)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4.2 部门通报与协作
发生可能造成人间传播的水生动物疫病或者水生动物 疫病直接威胁到人群健康时,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立即通报 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开展预防控制工作,保 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4.3 疫病诊断
由省海洋生物研究院病害防治实验室(联系地址:青岛 市崂山区游云路 7 号,联系电话:0532-82688544)、省淡水 渔业研究院病害防治实验室(联系地址:济南市槐荫区段店 镇位里庄 3 号,联系电话:0531-87505242)负责。
4.4 非疫病发生地防控
非疫病发生地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密 切关注疫发地疫情控制情况,对本地发生活体移动区域的同 类物种加强监测。本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疫 发地同类物种流入本地。一旦发现疑似病例,立即启动预防 和预警机制。一经确认,非疫发地转为疫发地,按照疫发地 情况处理。
4.5 应急响应终止
疫区内所有发病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养殖环境按规定处 置完毕后,由预警部门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 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同级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方 可结束应急响应,并由原决定机构宣布解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采取积极措 施帮助养殖场恢复生产,同时继续加强后续跟踪监测工作。
5.2 疫情评估
I、II 级疫情评估工作,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 会同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疫情应急过程记 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 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疫情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 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开展疫 病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
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疫情的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环境 影响;
(2)疫情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出动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设备的使用、疫情应 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疫情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 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7)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 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8)需要报告的其它内容等。 各级应急指挥部要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 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III、Ⅳ级疫情评估工作分别由市、县级应急指挥部参 照 I、II 级疫情评估工作执行。
5.3 责任追究
建立水生动物疫病责任追究制。对瞒报、误报、渎职、 失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 作。
6.2 资金保障
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申请同级 财政解决。
6.3 物资保障
实行防疫物资储备和调拨制度。所有物资的使用实行专 人负责,严格审批制度。疫病发生时,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负 责组织筹集一次性防护服、消毒剂、捕捞用具、应急车辆、 掩埋工具和检验试剂、快速理化检验设施等物资。当辖区内 物资储备不足时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调拨申请,确保防 疫物资充足。
6.4 技术保障
各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和技术咨询机构,负责制订各类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技术规范,制订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 急处理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案,现场指导应急处置技术工作 (技术措施见附录)。
6.5 信息公开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积极回应社会关 切;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传媒途径,加强 重大水生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安全防护知识和水生动物疫病 科普知识宣传,增强全社会对重大水生动物疫情的防范意 识,引导公众科学防治,依法防治。
7 附则
7.1 地方预案
市、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参照《农业部水生动物疫病应 急预案》和本预案,修改完善地方应急预案。
7.2 联系办法
省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办公室,地址:厅渔业与渔政 管理处,联系电话:0531-82957013,0531-82352818(节假 日、夜间)。
7.3 生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5 年 1 月 16 日印发的《山东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同时停止 执行。
8 附录
8.1 一、二、三类水生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对原《一、 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进行了修订。
一类动物疫病中水生动物疫病 2 种:鲤春病毒血症、白 斑综合征。
二类动物疫病中水生动物疫病 17 种,鱼类病 11 种:草 鱼出血病、传染性脾肾坏死病、锦鲤疱疹病毒病、刺激隐核 虫病、淡水鱼细菌性败血症、病毒性神经坏死病、流行性造 血器官坏死病、斑点叉尾鮰病毒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 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流行性溃疡综合征;甲壳类病 6 种: 桃拉综合征、黄头病、罗氏沼虾白尾病、对虾杆状病毒病、 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传染性肌肉坏死病。
三类动物疫病中水生动物疫病 17 种,鱼类病 7 种:鮰 类肠败血症、迟缓爱德华氏菌病、小瓜虫病、黏孢子虫病、 三代虫病、指环虫病、链球菌病;甲壳类病 2 种:河蟹颤抖 病、斑节对虾杆状病毒病;贝类病 6 种:鲍脓疱病、鲍立克 次体病、鲍病毒性死亡病、包纳米虫病、折光马尔太虫病、 奥尔森派琴虫病;两栖与爬行类病 2 种:鳖腮腺炎病、蛙脑 膜炎败血金黄杆菌病。
8.2 疫病处理
发生一类水生动物疫病时,(1)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 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 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 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 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 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 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 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 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3)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 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 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 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发生二类水生动物疫病时,(1)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 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 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发 生二类水生动物疫病时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二、三类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均按一类疫病的处理方 法办理。暴发性流行是指某种动物疫病在一定时间内,在动 物群体或者一定地区范围,短时间内出现很多的病例,如不 采取严厉措施加以控制、扑灭,疫情将迅速扩大、蔓延,就会造成重大的危害后果。
水生动物疫病在封闭型小水体呈暴发性流行时,均采取扑灭处理;对无法进行消毒、扑灭的大水体和开放型水域, 应实施严格监管,每年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进行 2-4 次采样 监测,密切注意疫病传播情况,直至连续3年出现阴性。
携带人鱼共患病原的水生生物体不得用于加工、食用、 渔用饲料,并应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养殖用水经无害化处 理、消毒后方可排出;携带非人鱼共患病原的水生生物,如 体表完整、外观正常,可用于加工,但其内脏、鳞片等废弃 物,以及加工用水须经无害化处理。
8.3 应急指挥组织结构图
8.4 疫病防控技术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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