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 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各地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届时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估,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及评估结果再作调整。
第三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管理。
财政部负责审核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并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做好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农业农村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编制及实施,研究提出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研究提出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分解方案和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五条 中央财政对地方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并视地方实际情况实行差别化补助。省级财政应当承担地方财政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主要支出责任。地方各级财政应当合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地方政府应当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支持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六条 地方可以采取以奖代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和引导承包经营高标准农田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筹资投劳,建设和管护高标准农田。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等(以下统称省)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具体用于支持以下建设内容:
(一) 田块整治;
(二) 土壤改良;
(三) 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 田间道路;
(五) 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
(六) 农田输配电;
(七) 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八条 县级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以从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列支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必要的费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从严确定本地区列支上述费用的上限。省、市两级不得从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列支上述费用。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
第九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并可以根据粮食产量、原粮净调出量、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各省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包括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任务)、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上一年度高标准农田严重自然损毁情况、上一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上一年度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等因素测算分配,权重分别为70%、7%、5%、8%、10%。因素及权重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后实施。其中,2022年的各省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不含改造提升任务。可以对西藏自治区予以适当倾斜。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实行定额补助。
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地方投入力度大、任务完成质量高、建后管护效果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定额补助予以激励,激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十条 安排给脱贫县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按要求统筹相关渠道的农田建设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一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将当年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相关转移支付预算下达文件抄送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农业农村部审核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并提交财政部。财政部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一并下达各省分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下达的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后,会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际情况,应当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抄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在安排本级相关资金时,加强与中央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
第五章 预算执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有关要求,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进行监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的要求,将高标准农田用于粮食生产情况作为重要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及时将绩效自评结果上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并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财政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采取适当方式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省级财政部门应在资金分配等工作中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督促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结转结余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二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等中央单位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www.mof.gov.cn/jrttts/202201/t20220130_378605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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