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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印发《天津市现代都市型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涉农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精神,市农业农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天津市现代都市型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现代都市型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畜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肉蛋奶是百姓“菜篮子”的重要品种。为促进我市现代都市型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践行新发展理念,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为引领,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转变发展方式,坚持质量兴牧、绿色兴牧、品牌强牧,以“优供给、强安全、保生态”为目标,以调结构、优布局、提质量、促融合、增效益和推进全产业链一体化发展、绿色循环发展为抓手,着力发展智慧型、设施型、生态型、品牌型现代都市型畜牧业,形成高端高效、产品安全、产业融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调控有效的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实现畜牧业转型升级和核心竞争力提升,为更好保障城乡多元化的畜禽产品消费需求,推动天津乡村振兴、加快建设“五个现代化天津”提供坚实支撑。

(二)发展目标。畜牧业核心竞争力稳步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明显增强,绿色发展水平显著提高,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大幅提升。到2025年,猪肉自给率保持在80%左右,禽肉、生鲜乳自给率保持在100%,禽蛋自给率保持在70%左右。畜禽养殖规模化率奶牛、肉鸡达到100%、生猪达到90%、蛋鸡达到95%;全市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配套率达到100%,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二、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

(三)加强良种培育与推广。继续实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和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做强生猪、奶牛、肉羊种业产业,强化国家核心育种场辐射带动,培育壮大10家有较强竞争力和带动力的畜禽种业龙头企业,进一步提升我市畜禽种业的科技创新能力、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实施生猪良种补贴,加快优良品种推广和应用。整合产学研科技资源优势,打造京津冀生猪、奶牛、肉羊3个种业联合研究院,加大畜禽品种研发力度,加快推进优势特色畜禽种业发展。(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等,各涉农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本意见不设牵头部门,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饲草料供应体系。鼓励饲草和饲用玉米订单种植,提高苜蓿、燕麦草等紧缺饲草自给率,保证畜牧养殖企业饲料供给和农民种植效益,提高饲料生产能力。促进秸秆等非粮饲料资源高效利用,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全面推广饲料精准配方和精细加工技术。调整优化饲料配方结构,积极推进饲料配方结构多元化,促进玉米、豆粕减量替代,增强适应饲料原料市场波动的能力。引导饲料生产企业加快生物饲料、安全高效饲料添加剂等新技术的研发应用,为饲料产品品质和利用效率双提升注入新动力。发挥港口优势,引导饲料企业更好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培育10家以上在国内有影响力的大型饲草、饲料专业化生产企业。加强饲草料加工、流通、配送体系建设。(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各涉农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畜牧业设施化水平。积极推广设施型高效养殖模式,鼓励畜禽养殖场、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养殖主体加大机械化、智能化改造,提高设施设备使用率。创建一批全程机械化智慧型智能化养殖场和示范基地。提高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在畜禽养殖、生产加工等关键环节的研发应用能力。适时调整完善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将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资源化利用等畜牧机械装备按规定纳入补贴范围。(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各涉农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产业融合和全产业链发展。引进、培育大型现代化畜禽养殖龙头企业,2025年前建成10至15家集良种繁育、规模养殖、饲料生产、屠宰加工、物流配送于一体的全产业链龙头企业。坚持规模化推进、标准化提升的原则,鼓励畜禽养殖大型龙头企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与养殖专业合作社、家庭牧场紧密合作,通过统一生产、统一服务、统一营销、技术共享、品牌共创等方式,形成稳定的产业联合体。加快推进奶牛产业集群建设,推动构建生猪产业集群。(市农业农村委等,各涉农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持续推进标准化养殖。优化畜禽养殖空间和产业布局,引导养殖场(户)改造提升基础设施条件,扩大养殖规模,提升标准化养殖水平,逐步构建以大型养殖场为引领、适度规模养殖为主体、农牧结合型家庭农场为补充的标准化生产体系,切实增强产业综合生产能力。完善畜禽标准化饲养管理规程,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指导帮扶,鼓励大型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中小养殖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中小养殖户专业化、标准化生产,提升市场竞争力。加强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建设,鼓励第三方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培育壮大畜牧科技服务企业,为养殖场(户)提供良种繁育、饲料营养、疫病检测诊断治疗、机械化生产、产品储运、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实用科技服务。(市农业农村委、市科技局等,各涉农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畜牧业信息化水平。着力打造智慧型数字畜牧业,强化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在畜牧业的应用,提高圈舍环境调控、精准饲喂、精细化管理、动物疫病监测、畜禽产品追溯等智能化水平。推进畜禽养殖档案电子化,全面实行生产经营信息直联直报。加快畜牧业及相关产业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畜牧业信息资源向全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汇聚,实现全产业链信息化闭环管理,充分利用各方面数据指导畜牧生产。支持第三方机构以信息数据为基础,为养殖场(户)提供技术、营销和金融等服务。(市农业农村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各涉农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完善动物防疫体系

(九)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依法督促落实畜禽养殖、贩运、屠宰加工等各环节从业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引导养殖场(户)改善动物防疫条件,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清洗消毒、疫情报告等工作。优化升级生猪运输车辆监管信息平台,建立健全畜禽贩运和运输车辆监管制度,对运输车辆实施备案管理。支持和鼓励养殖场(户)、 屠宰厂(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等相关主体开展运输车辆洗消项目建设。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户)和屠宰厂(场)配备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依法落实疫病自检、报告等制度。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分类指导和技术培训,总结推广一批行之有效的防控模式。(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等,各涉农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动物防疫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完善部门联防联控机制。压实“防控责任到人,措施到村、到场、到户”和包村包场网格化动物防疫责任制。强化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排查,建立重点区域和场点入场抽检制度。健全动物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养殖、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动物疫病信息管理。完善疫情报告奖惩机制,对疫情报告工作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对瞒报、漏报、迟报或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建立基于防疫水平的养殖场(户)分级管理制度。推进规模养殖场“大场示范引领,中小场规范提升”行动。加强口岸动物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提升口岸监测、检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等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农业农村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关等,各涉农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制度。落实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策略,加强与京、冀、辽等相关省份的联防联控,建立健全协调监管机制和区域内省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畜禽疫病防控、畜禽及畜禽产品调运监管和市场供应等工作,降低疫情跨区域传播风险。严格落实畜禽和畜禽产品进津指定通道管理制度。持续推进种畜禽场动物疫病净化,建设一批净化示范场。支持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建设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等,各涉农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提高动物防疫监管服务能力。加强区、镇(街、乡)、村各级动物防疫队伍建设。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实验室、省际公路检查站和区域洗消中心等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按照“有工作机构、有工作场所,配置专职化人员、配备专业性设施设备”标准,健全乡镇动物防疫队伍建设。根据各涉农区实际,实施特聘动物防疫专员计划。按照“统一人员配置标准、统一人员招录条件、统一岗位职责、统一装备配置”标准,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保障村级动物防疫员合理劳务报酬。充分发挥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作用,支持其开展动物防疫和疫病诊疗活动。鼓励我市大型养殖企业、兽药及饲料生产企业组建动物防疫服务团队,提供“一条龙”“菜单式”防疫服务。(市农业农村委、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各涉农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构建现代屠宰加工流通体系

(十三)提升畜禽屠宰行业整体水平。持续推进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鼓励新建改建大型现代化屠宰自营企业,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实施生猪屠宰企业分级管理。鼓励大型畜禽养殖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开展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推动畜禽产品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积极推进牛羊禽定点屠宰管理,规范牛羊禽屠宰生产行为,培育标准化规模化屠宰企业,打造优质、稳定的牛羊禽肉供应基地。(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民族宗教委等,各涉农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快健全畜禽产品冷链加工配送体系。鼓励屠宰企业建设冷却库、低温分割车间等冷藏加工设施,配置冷链运输设备,推动运活畜禽向运肉转变。加快冷链物流节点建设,鼓励鲜活农产品的生产流通主体,在京津走廊和主要通道周边利用既有设施建设一批以冷库为基础的冷链物流节点。依托天津市供应链城市共同配送服务平台,强化畜禽产品冷链配送工作,提升畜禽产品配送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完善冷链网络终端建设,对接大型超市、便利店、生鲜专卖店,并积极推动在有条件的社区试点建设冷藏配送柜(城市冰箱),解决城市“最后一公里”瓶颈。规范活畜禽跨省调运管理,完善“点对点”调运制度。加强畜禽产品安全健康消费理念的阐释与传播,逐步提高冷鲜肉品消费比重。(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委网信办等,各涉农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增强“菜篮子”畜产品保供能力。充分借助“一带一路”平台资源,开拓多元海外市场,协助有意愿“走出去”企业对接海外市场渠道,深化畜牧业领域对外交流合作,推进我市在先进设施装备、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的对外务实合作。利用天津港优势,积极开展畜牧业相关贸易企业招商引资,扩大优良种质资源引进、优质畜产品进口。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扩大肉类进口规模,增强畜产品保供能力。加强与畜产品主产区对接,建立健全产销对接机制,推动批发市场、超市等供应主渠道畅通,增强猪肉等主要“菜篮子”产品市场供应能力。鼓励本市龙头企业在外埠建设稳定可控的养殖、屠宰、加工基地。(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合作交流办、天津海关等,各涉农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推动畜牧业绿色循环发展

(十六)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逐步建立健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长效机制,规范养殖场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运行,实施养殖专业户畜禽粪污暂存设施全覆盖行动,完善区域性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运行机制,建立完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登记管理制度,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养殖场(户)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在种植业生产中施用粪肥。加强对畜禽粪污治理设施设备使用的执法监督和督导检查。统筹推进病死猪牛羊禽等无害化处理,完善市场化运作模式,合理制定补助标准,完善保险联动机制。(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等,各涉农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促进种养循环发展。加强农牧统筹、种养结合,鼓励在规模种植基地周边建设农牧循环型畜禽养殖场(户),促进粪肥还田利用,加强农副产品饲料化利用。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第三方)建设畜禽固体粪便的收集、转化、处理和利用体系。规模畜禽养殖场根据不同农作物的养分和灌溉水需求,配套肥水运输车或管网、建设水肥一体化配水设施、水肥一体化施肥系统,建设一批种养一体、循环利用、绿色畜牧示范场。(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等,各涉农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全面提升绿色养殖水平。综合考虑自然资源禀赋和土地承载能力,科学布局畜禽养殖,促进养殖规模与资源环境相匹配。严格执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依法加强饲料中超剂量使用铜、锌等问题监管。加强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实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和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建立畜牧业绿色发展评价体系,推广绿色发展配套技术。(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各涉农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措施

(十九)严格落实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涉农区人民政府对本区发展畜牧业生产、保障肉蛋奶市场供应负总责。各涉农区根据本区实际,制定发展规划,有针对性制定适合本区实际的政策措施,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禁养限养。加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区级考核。探索建立区与区之间生态补偿机制。(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等,各涉农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保障畜牧业发展用地。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目标,结合各涉农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支持解决畜禽养殖用地需求。养殖生产及其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理、检验检疫、清洗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占补平衡。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 15 亩,为支持生猪生产和奶业振兴,生猪和奶牛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不受15亩上限规定。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须补划,其中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规模化生猪和奶牛养殖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 15%,但最多不超过30亩;其他畜禽养殖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0%,但最多不超过20亩。加大林地对畜牧业发展的支持,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手续。鼓励节约使用畜禽养殖用地,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等,各涉农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财政保障和金融服务。结合我市实际推动落实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畜禽产品初加工等环节用水、用电优惠政策。充分利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等现有渠道,加强对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和畜禽产品冷链运输配送体系建设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推进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扩大畜禽活体抵押范围和规模试点。积极推进养殖业保险,探索开展地方特色养殖业保险试点。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畜牧业产业投资基金和畜牧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等,各涉农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强化市场调控。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畜牧业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动态跟踪监测,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科学引导生产和消费。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缓解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根据需要研究制定牛羊肉等重要畜产品保供和市场调控预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委等,各涉农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推动修订《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等畜牧兽医相关法规,提高畜牧业法制化水平。简化畜禽养殖用地取得程序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种畜禽进出口等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推进“一窗受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市司法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等,各涉农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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