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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1年黑龙江省渔业渔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水产总站):

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渔业渔政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2021年黑龙江省渔业渔政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3月11日

2021年黑龙江省渔业渔政工作要点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和建党一百周年,全省渔业渔政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紧紧围绕满足人民对优美水域生态环境和优质水产品的需求,以渔业提质增效、渔民增收为目标,抓住“南渔北移”发展机遇,通过“五好渔业”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全省水产养殖面积稳定在600万亩以上,稻渔综合种养面积发展到120万亩,水产品总产量达到70万吨以上,优质特色水产品产量提高10%。

一、完善养殖许可制度,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一)依法依规管理养殖水域滩涂。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禁养区内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活动,已有水产养殖的要依法退出禁养区。限养区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水产养殖许可制度,推进水域滩涂养殖登记发证工作,加强养殖证执法检查,确保2022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任务。严格限制养殖水域滩涂被占用和擅自改变用途,稳定水产养殖面积,保障渔业发展空间。

(二)编制渔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印发《黑龙江省渔业“十四五”发展规划》,指导各地渔业发展。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写市、县两级渔业“十四五”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思路、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产业布局、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为“十四五”期间渔业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提升新水平奠定基础。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夯实渔业产业发展基础

(三)加强苗种基地建设。围绕打好种业翻身仗,加强水产原良种场和优质特色水产苗种繁育基地建设,推进“育繁推一体化”。做好方正银鲫国家级水产原种场的农业农村部复检工作,对现有15家省级水产良种场进行复检,重新认定一批省级水产良种场,加快推进水产种质资源场新建项目建设,支持黑龙江水产研究所渤海试验站条件建设,针对国家“蓝色粮仓”利用黄渤海冷水团发展虹鳟鱼产业的苗种需求,推进虹鳟鱼苗种繁育基地项目建设。

(四)加强商品鱼基地建设。加快推进集中连片老旧池塘标准化改造,加强进排水和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建设,增加越冬池面积占比,提升养殖产能、鱼类安全越冬和产品均衡上市能力。面向北京冬奥会,加强“龙江鱼”供京基地建设。争取新创建1个国家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和20个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加快推进冷水性鱼类养殖和工程化、工厂化等循环水生态健康养殖设施建设。加快盐碱水域开发利用及低洼地池塘建设,打造齐大绥渔业走廊,变“废地”为“宝地”。

三、突出资源优势,不断挖掘生产潜力

(五)大力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进一步规范大中型水面资源承包经营行为,在兼顾生态、经济、社会三个效益基础上,理顺“三权”关系,整合大水面优势资源,积极推进北鱼集团建设成为龙江渔业航母,提升市场竞争力。采用“轮捕轮放”“捕大留小”等“放牧式”生态增养殖模式和“接力养”“塘育湖出”等方式,推行“一湖(库)一策”,充分开发利用养殖水域立体空间与自然生产力,提高水域资源产出率和水产品持续上市供给能力。科学控制外来品种放养规模,防止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六)积极发展稻渔综合种养。将稻渔综合种养作为乡村富民产业的重要途径,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以“稳粮增收”为前提,以“不与人争粮,不与粮争地”为基本原则,严格落实田间工程面积不超过稻田面积10%的要求。建设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县),大力推广稻蟹、稻鳅、稻鱼模式,重点加强河蟹扣蟹苗种培育基地和小龙虾苗种繁育基地建设,集中力量培育打造一批示范区、田园综合体和休闲旅游观光带。在湖库等大水面周边积极发展稻渔综合种养,减少稻田对自然水域污染物的排放。

四、打造特色亮点,持续推进三产融合发展

(七)加快水产养殖机械化。围绕渔业现代化目标,着力推进养殖池塘标准化宜机化建设,推动渔光一体重点项目建设,积极推进水产养殖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融合,加快构建池塘、工厂化等规模养殖水域水产绿色养殖全程机械化体系,增强水产养殖机械化技术推广能力,提高绿色养殖重点环节社会化服务水平,推动水产养殖全面实现机械化。

(八)推进水产品加工提档升级。打造产加销一体化链条,重点推进饶河省级“百大项目”乌苏里江名特优鱼养殖生产加工项目建设,推进连环湖水产品精深加工、镜泊湖红罗白鲢半成品加工、哈尔滨新区鱼子酱食品加工等项目落地。对现有水产品加工企业进行提档升级,培育壮大一批休闲食品、罐头制品、熏制品、半成品、分割产品、鱼子酱等加工企业,开发鲟鳇鱼籽药食同源健康食品,推进水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

(九)拓宽水产品销售渠道。持续实施渔业品牌战略,扩大“两品一标”认证范围,打造龙江鱼、龙江蟹等“母品牌”,培育一批“子品牌”,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充分发挥渔业协会作用,依托旅发大会、国际大米节、绿博会等活动平台,大力推介我省优质水产品。继续开展“龙江鱼”进京行动,争取“龙江鱼”走进北京冬奥会,加大与阿里巴巴旗下盒马鲜生供需对接力度,加强与北京物美、中石油加油站合作,扩大优质水产品省外销售量。推进大庆水产品交易中心项目、龙江鱼总仓和6个分仓建设,加快水产品冷冻、冷藏设施建设,推进水产品冷链物流发展。

(十)拓展休闲渔业活动内容。充分发挥我省旅游资源和冰雪资源优势,通过举办渔猎文化节、冬捕节、开江(湖)节、垂钓(冬钓)比赛、渔文化论坛等主题活动,把民俗文化、渔猎文化、文艺体育等元素融入休闲渔业发展全过程,讲好渔业故事,拓展丰富休闲渔业和冰雪渔业活动内容。积极探索“旅游+休闲渔业”模式,积极打造都市周边渔业休闲区、美丽渔场(村)生态休闲区和冰雪渔业休闲区,不断壮大休闲渔业经济。

五、落实各项制度,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十一)全面开展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明确行政管理、技术推广和综合执法等部门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水产苗种生产企业宣传培训力度,引导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在出售、运输、捕苗前主动申报检疫和水产养殖企业购买苗种时主动索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加大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力争在2021年实现水产苗种检疫发证率100%。省级通过“一图一表一评价”机制,对市(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和结果运用,鼓励各市(地)采取同样模式对县级进行考核评价。

(十二)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联合畜牧、兽医等部门,开展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和施用环节的监管。建立水产养殖企业监管名录,重点排查整治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购买、贮存、使用禁用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养殖企业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加大对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继续开展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五大行动”,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六、培育经营主体,不断完善渔业经营体系

(十三)做强渔业生产经营主体。在水产养殖集中连片地区,重点推进养殖大户、家庭渔场、专业合作社、渔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壮大,鼓励渔民以入股、租赁、合伙等多种形式发展联合经营,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支持渔业合作社、合作联社提档升级、做大做强。积极探索“公司+农户”模式,通过龙头企业带动,面向市场需求,组织小散养殖户统一生产,统一销售。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在新技术应用、新品种推广、新市场开拓、新业态发展上的引领作用,推动适度规模经营。

七、加强能力建设,切实提高渔政执法效率

(十四)加大渔政执法力度。加强渔政队伍建设和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规范执法程序和案卷管理。加强执法装备建设,下发《黑龙江省渔政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开展“渔政亮剑2021”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严格落实国家松花江禁渔制度,源头治理“三无”船舶、非法渔窝棚、违禁渔具。将打击非法捕捞纳入各级河湖长制内容,实施网格化管理,发挥机动渔船监控定位系统作用,提高执法效率。强化县域间、省域间执法合作,加强对松花江哈尔滨市区段、大庆市南引水库等敏感、重点水域的渔政监管。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探索举报奖励机制,多渠道发现违法线索。加大违法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形成有效震慑作用。

(十五)强化边境水域渔政管理。在各边境水域地区推广抚远市党政军警民“五位一体”强边固边试点经验,加强与边防、公安、外事、海事等部门间合作,堵塞管理漏洞,严厉打击非法越境捕捞行为,树立负责任大国国际形象。开展中俄边境水域春季联合检查和秋季联合检查,召开中俄黑龙江和乌苏里江边境水域渔政管理工作会议,加强与俄罗斯合作,共同打击边境水域各类违法捕捞行为。

(十六)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落实《黑龙江省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强化制度建设和责任落实,推进平安渔业建设。针对重点时期、重点水域、重点渔区,开展全省渔业安全生产交叉大检查和自查,开展大中型水域生产经营主体渔船安全自查和抽查专项行动,全面排查安全隐患。严禁恶劣天气条件下冒险作业、酒后作业和不穿救生衣等行为,严厉打击渔船超载、载客、载货行为。加强与海事部门渔业安全合作,积极组织、参与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渔船建造检验监管,探索推进渔船集中检验点建设,推进渔船船型标准化建设。全面完成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两证合一)的换发工作。

八、加强蛙类资源保护,规范蛙类养殖管理

(十七)加强野生蛙类保护。积极探索设立禁捕期和禁捕区,合理划定捕捉作业区,妥善清退保护区核心控制区内养殖,加强蛙类种群资源保护。探索规范蛙类捕捉方法、工具及其标准,核定捕捉限额,坚决打击严重破坏资源的非法蛙类捕捉方式。与市场监督部门密切配合,经营利用和加工要有蛙类来源证明,防止野生与养殖蛙类“鱼龙混杂”。

(十八)规范林蛙养殖管理。积极推动林蛙产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协调发展。出台林蛙类资源保护与养殖管理指导意见,明确发证问题。规范行业秩序,进一步完善蛙类养殖准入制度,对原有养殖户进行甄别,增养殖设施完备的允许继续从事正常生产经营,增养殖设施不完备的限期整改,对无“三池”增养殖设施的一律停止生产经营。积极配合林草、森工等部门落实养殖者承包问题,推动制定规范的承包合同,完善承包关系,合理确定承包年限。

九、加大保护力度,有效恢复水生生物资源

(十九)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按照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工作,加强新列入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管理,加大我省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力度。组织开展“全省打击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及非法交易水生野生动物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检查水生野生动物展演、人工繁育养殖等场所,配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对农贸市场、超市、餐饮店、电商平台等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场所执法检查,严打非法捕捉、杀害、出售、购买、利用、运输、走私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二十)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强对增殖放流活动的监管,确保增殖放流数量和效果。加强与民族宗教部门合作,规范社会放流、放生活动,严厉打击外来品种、杂交品种、转基因品种放流到自然水域,保障水域生态安全。严格落实生态红线要求,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涉渔工程及私捕滥捞等破坏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非法行为。开展“让大麻哈鱼回家”行动,举办全国“放鱼日”同步系列活动、中俄鲟科鱼类联合增殖放流活动,营造全社会关爱、支持水生生物保护的良好氛围。

十、加强统计工作,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十一)严格规范统计工作。认真落实渔业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17﹞173号),严格执行《渔业统计规定》(农渔发﹝2015﹞5号)。加强渔业统计队伍建设,市县乡村四级配齐专门渔业统计人员。组织开展全省渔业统计人员培训,定期召开统计分析会商会。严格执行统计数据逐级上报制度和统计报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制度,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严禁弄虚作假、随意填报数据,如果指标数据同比增减幅度超过5%,必须同时提供相应文字说明。严肃工作纪律,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渔业统计工作责任人、渔业统计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来源: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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