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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师市农业农村局(十一师农业办),有关局属事业单位、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和兵团党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我局将继续对兵团蔬菜、水果、食用菌、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开展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现将《2021年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师市、本行业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落实随机抽样,并将小农户纳入抽样范围。针对监测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对不合格产品及生产单位加大执法处罚力度,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全力守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

在监测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

联系电话:0991-2890253(兼传真)

兵团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8日

关于开展2021年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

2021年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计划

为保证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创建团场蔬菜专项监测工作的顺利实施。在认真总结2020年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的基础上,结合《2021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方案》,特制定本计划。

一、监测地点

例行监测地点为各师市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生产基地、小农户、屠宰场、批发市场和城镇主要消费区等。

二、抽样时间

全年开展四次抽样监测。第一次2-3月,第二次4-6月,第三次7-9月,第四次10-12月。其中,水果仅在第三次和第四次开展监测。

三、监测品种和数量

(一)蔬菜

1.蔬菜种类

监测的蔬菜应是当地主要生产和消费的种类,包括白菜类:普通白菜(小白菜、油白菜等)、大白菜、菜心;绿叶菜类:芹菜、蕹菜(空心菜)、叶用莴苣(生菜)、菠菜、油麦菜;豆类:豇豆、菜豆;甘蓝类: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茄果类:番茄(包括圣女果)、茄子、辣椒;瓜类:黄瓜、西葫芦、苦瓜、丝瓜;葱蒜类:韭菜、蒜薹、洋葱、韭薹、葱、姜;根菜类:胡萝卜、白萝卜;薯芋类:马铃薯。

2.监测数量

各监测师抽样数量见附表1。如因季节原因当地生产基地蔬菜种类、数量不足时,应从其他抽样环节补足。

(二)食用菌

1.监测品种

食用菌监测的品种为香菇、平菇、双孢蘑菇、金针菇、秀珍菇、黑木耳(含毛木耳)、茶树菇、杏鲍菇和草菇,均为鲜品。

2.监测数量

各师抽样数量见附表1,计划抽检两次(第一次4-6月、第二次10-12月)。

(三)瓜果

西瓜、甜瓜:全年监测一次,时间为6-8月,抽样数量见附表1。

葡萄: 7-10月抽样监测,抽样地点包括:第四师、第五师、第六师、第七师、第八师、第十二师、第十三师,抽样数量详见附表1。

苹果:9-11月抽样监测,抽样地点包括:第一师、第四师,抽样数量详见附表1。

香梨:9-11月抽样监测,抽样地点包括:第一师、第二师,抽样数量详见附表1。

红枣:9-11月抽样监测 ,抽样地点包括:第一师、第二师、第三师、第十三师、第十四师,抽样数量详见附表1。

(四)畜禽产品

1.监测品种

猪肝、猪肉、牛肉、羊肉、禽肉(鸡肉、鸭肉和乌骨鸡肉)、禽蛋(鸡蛋和鸭蛋)和牛奶(生鲜乳)。

2.监测数量

猪肝、猪肉、牛肉、羊肉、禽肉、禽蛋、牛奶按照1:1:2:2:1.5:1.5:1的比例分配抽样批次。

原则上猪肉样品无法满足抽样数量要求的,用牛羊肉样品代替。牛肉样品抽不够时由羊肉样品补足,羊肉样品抽不够时由牛肉样品补足,抽样数量详见附表1。

(五)水产品

1.监测品种

重点监测本地主产或可追溯的养殖水产品,监测品种为草鱼、鲤鱼、鲫鱼、罗非鱼、鲢鱼等,各监测师可以根据当地水产品养殖和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部分调整,但样品必须能代表本地区水产品实际生产和消费情况。

2.监测数量

每个监测师每次监测样本数量为2个。

(六)“三品一标”认证产品

监测品种详见附表5。

四、抽样要求

(一)抽样环节

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基地、散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下同)、养殖场(渔场)、屠宰场、产地运输车(以下简称“运输车”)、保鲜库、水产品暂养池、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其中蔬菜、食用菌和水果在各监测师的生产基地、运输车和批发市场抽样,生产基地要包含一定比例的散户,农贸市场作为抽样不足的补充。抽样时需了解生产基地的性质(散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公司))。如运输车样品数量达不到要求,可在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补齐;如因季节原因,生产基地样品数量不能满足要求,可在运输车、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补齐。牛奶(生鲜乳)在有固定场所的收购站(奶站)、乳品加工企业收奶处、养殖场或养殖规模大于10头奶牛的养殖户抽样。畜禽产品在养殖场、屠宰场、批发市场抽样,样品不足时可以在农贸市场补齐。水产品在渔场(养殖场)、运输车(或暂养池)、批发市场抽样,样品数量不足时可以在农贸市场补齐。

(二)抽样比例

1.种植业产品:蔬菜、食用菌和水果在生产基地、运输车和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为4:2:4。每个生产基地抽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同一批品种限抽1次;同种蔬菜水果1辆运输车抽1个样品。第四次抽样增加保鲜库环节后,生产基地、运输车、保鲜库、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原则上调整为2:2:3:3。确保蔬菜生产基地全覆盖,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基地全覆盖。

2.畜禽产品:猪肉、牛肉、羊肉和禽肉在屠宰场和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不低于5:5,禽蛋在养殖场和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不低于5:5。猪肝在屠宰场抽取。每个抽样点同种产品同1批次抽样数量不得超过3个。养殖场和屠宰场抽样不足可在批发市场补齐,养殖场和屠宰场抽样数量之和不低于总抽样量的50%。

3.水产品:渔场(养殖场)、运输车(或暂养池)与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原则上为6:2:2,实际抽样比例可根据各师水产品的销售情况做适当调整,但养殖场和运输车(或暂养池)的取样数量不得少于50%。

4.“三品一标”认证产品:以认证单位为主,抽样比例30-40%。

(三)抽样方式

师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负责辖区内监测产品的抽样和样品制备工作,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负责抽样人员的培训和现场抽样指导。各师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在开展抽样前,要对辖区内生产基地的生产情况进行调查,确保当地各农产品生产基地抽样全覆盖。

抽检的绿色食品样品应与绿色食品证书一致(包括生产单位、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及有效期),确保抽样产品在《2020年绿色食品抽检产品目录》范围内。

在第四次抽检时,要增加对保鲜库环节的蔬菜样品进行适量抽样。

抽样地点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蔬菜、水果和畜禽产品生产、销售(消费)和管理水平。被抽取的样品应明确产地或进货渠道,尽量抽取本师生产的样品,对于来源不详的样品不抽,做到样品可追溯。凡被确定的抽样地点,受检单位不得拒绝抽检,否则其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为便于今后追溯问题产品来源,抽样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抽样单》内容填写,并向被检测单位或个人索要盖章和签名。其中,在市场环节取样不需要市场和摊位人员的签字盖章确认。

兵团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对抽样过程进行监督。

(四)抽样人员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抽查文件、记录本、抽样单等,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在做好自身防护前提下,开展抽样工作。

五、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一)种植业产品

1.抽样方法

蔬菜、水果和食用菌抽样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2004)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蔬菜、食用菌、西甜瓜和水果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表2。

(二)畜禽产品

1.抽样方法

抽样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2010)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猪肉、猪肝、牛肉、羊肉监测β-受体激动剂类、磺胺类和四环素类药物。

(2)禽肉和禽蛋监测金刚烷胺、氟喹诺酮类和酰胺醇类药物。

(3)牛奶(生鲜乳)监测三聚氰胺。

具体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表3。

(三)水产品

1.抽样方法

抽样按《水产品抽样规范》( GB/T 30891-2014)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具体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表4。

六、判定依据和原则

(一)种植业产品

按GB 2763-2019及例行监测的要求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 2763-2019及例行监测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各质检中心在检测过程中如检出的禁限用农药检出值达到0.5mg/kg以上,常规农药检出值达到限量标准20倍以上,或出现异常值时,除按上述要求进行确认外,还应第一时间通知兵团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二)畜禽产品

1.禁用药物β-受体激动剂类(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和喷布特罗)在猪肉、猪肝、牛肉和羊肉中不得检出,判定限为0.5 μg/kg。

2.禁用药物氯霉素、金刚烷胺在禽肉和禽蛋中不得检出,判定限为检测方法的定量值。其中,禽肉:金刚烷胺≤2.0 μg/kg,氯霉素≤0.2 μg/kg;禽蛋:金刚烷胺≤2.0 μg/kg,氯霉素≤1.0 μg/kg。

3.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药物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和洛美沙星在禽肉和禽蛋中的判定限为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各≤1.0 μg/kg。

4.产蛋期禁用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和甲砜霉素在禽蛋中不得检出,判定限为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各≤1.0 μg/kg。

5.常规药物磺胺类和四环素类在猪肉、猪肝、牛肉、羊肉中的残留按《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

6.常规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在禽肉中的残留按《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

7.牛奶(生鲜乳)三聚氰胺判定值为≤2 mg/kg。

(三)水产品

1.禁用药物氯霉素不得检出,判定限为≤0.3 μg/kg。

2.禁用药物孔雀石绿不得检出,判定限为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的总量≤1.0 μg/kg。

3.禁用药物硝基呋喃类代谢物不得检出,判定值AOZ、SEM、AMOZ和AHD各为≤1.0 μg/kg。

4.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药物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和洛美沙星判定限为各≤2.0 μg/kg。

5.常规药物酰胺醇类药物的判定限甲砜霉素≤50μg/kg,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的总量≤1000 μg/kg。

6.常规药物氟喹诺酮类的判定限为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的总量≤100 μg/kg。

7.常规药物磺胺类的判定限为磺胺嘧啶等12种的总量≤100 μg/kg。

(四)“三品一标”认证产品

按相应产品标准执行。

七、承担单位和牵头单位

(一)检测单位

各师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指导本师市的生产调查、抽样及样品制备等工作;第一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负责一、二、三、十四师例行监测蔬菜、食用菌样品的检测工作;第十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负责本师例行监测蔬菜、食用菌样品的检测工作;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负责四、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师蔬菜、食用菌、兵团各师市畜禽产品、水产品等例行监测样品的检测工作以及蔬菜、水果专项样品的检测工作。

(二)牵头汇总单位

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负责全兵团农产品例行监测数据的汇总、总结报告的编写等工作。

八、能力验证、抽查和培训

质检机构应参加2021年农业农村部或国家认监委组织的有关产品的能力验证,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必要时,兵团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将抽取一定比例的样品委托给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九、结果报送和会商

各承担抽样工作的质检机构,除一师、十师外,在样品制备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达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并确保样品在送达途中没有污染、变质和破损。一师、十师质检中心在抽样工作结束后,要做好抽样工作小结,连同全部《抽样工作单》报送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

各检测中心要坚持快抽、快检、快报。在确认不合格样品后,要及时将不合格样品信息(附表6、7、8,不含分析总结报告),反馈至兵团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同时反馈至被监测师农业农村局。被监测师接到不合格样品信息和兵团农业农村局统一通报信息后,应认真查找分析原因,及时做好风险防控和预警信息,并跟进开展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师可根据实际将高风险不合格样品信息作为风险警示信息及时通报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风险信息交流和防控。

请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于2020年4月20日、6月30日、09月30日、12月25日前将监测结果汇总表和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根据监测情况,兵团农业农村局将邀请相关部局、有关专家、部分师市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同志对半年和全年的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对监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查找原因,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监测结果和相关材料由兵团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审核后统一报送局领导审定,并加强监测结果的利用。

十、监测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

(一)总结分析报告内容

1.监测结果总体概况。

2.监测工作基本情况。包括监测师市、监测环节、监测种类、样品数量、检测参数等。

3.监测师市农产品的销售和质量总体情况。

4.监测结果分析

(1)各监测师市间结果比较。

(2)各监测环节结果比较,包括生产基地、“三前”与市场环节总体情况分析。

(3)不同药物(污染物)残留检出率和超标率结果比较。

(4)本次检测结果与以前结果比较,包括同口径比较。

(5)监测发现的突出问题。

(6)不合格样品的溯源情况。

(7)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8)对策、措施和建议。

(二)监测结果汇总

监测结果汇总表由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根据本通知要求和检测品种、参数变化情况修改。

十一、有关要求

(一)监测工作应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2年第7号),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二)各承担监测任务的质检中心要严格遵守方案规定的抽样和检测方法,统一标准溶液,统一判定原则,检测过程要做试剂空白和加标回收率。其中,每10个样品加一个混合标准溶液。检测时将同类样品分成一组,用该类样品空白配置标准溶液。每一类样品组做一个本底加标回收率,添加浓度为测定组分定量限的2倍。每一类样品组样品个数不超过24个。对农药残留不合格样品用质谱法进行确认。报送结果时,阳性样品须同时提供原始记录、确证谱图,以及溯源情况等信息(畜禽产品还应包括样品产地和检疫证号等信息)。

(三)各监测师市抽检的样品按“BTLJ”+附表1中监测师市的序号+年份(两位数)+批次(分别为A、B、C、D)+流水号(三位数)原则编号。

(四)未经兵团农业农村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五)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有关技术问题请商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

十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创建团场专项监测工作方案

为加强国家、兵团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创建团场创建工作,提高创建团场监管能力和水平,制定此专项监测工作方案。

(一)监测目的

掌握兵团农产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确定危害因素分布,发现存在的问题,为加强创建团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水平,达到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团场的指标要求,开展创建团场的蔬菜专项监测。

(二)监测地点

2021年专项监测地点为一师10团、12团;二师223团;三师48团;四师62团;五师89团、双河市;六师奇台农场;七师137团;八师石河子总场;九师团结农场;十师184团;十二师222团;十三师红星一场;十四师224团。

(三)监测时间

全年开展监测活动2次。第一次4-7月,第二次9-12月。

(四)抽检产品

专项监测以蔬菜为监测对象。监测的蔬菜应是当地主要生产的种类。详见例行监测“蔬菜种类”。

(五)抽样要求

各师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负责辖区内监测产品的抽样和样品制备工作,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负责抽样人员的培训和现场抽样指导。各师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在开展抽样前,要对辖区内的生产基地的生产情况进行调查,确保当地各农产品生产基地抽样全覆盖。

专项监测的15个团场(市),每个团场(市)抽检2次,每次抽取20批次。

(六)检测与汇总

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责专项监测样品检测、数据汇总、总结报告编写等工作。

(七)其它要求

专项抽检的抽样人员要求、抽样地点要求、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等按照兵团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的要求执行。

附表1 2021年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产品种类和样品数量

附表2 蔬菜、食用菌、西甜瓜和水果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附表3 畜禽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附表4 水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附表5 2021年“两品一标”抽检计划

附表6 2021年第 季度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不合格样品基本情况表

附表7 2021年第 季度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不合格样品基本情况表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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