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按照数量、质量、生态相统一的要求和“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田水林路电综合配套,建设集中连片、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
第四条 农田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五条 农田建设实行政府主导、多元投入的投资机制。政府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的原则,以直接投资为主,也可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投资方式,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投劳,参与农田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六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七条 自治区农牧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制定全区农田建设政策、制度、办法,组织编制自治区农田建设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全区农田建设年度资金和任务分配方案,建立自治区级农田建设专家库,明确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并对盟市、旗县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
盟市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制定盟市级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审核本地区旗县农田建设规划编制;建立盟市级农田建设专家库;组织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农田建设任务,承担自治区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监督检查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进度、质量和统计汇总等工作。
旗县农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本旗县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对竣工项目运行管护进行监管。履行资金使用审核和监督主体责任,负责农田建设资料归档。
第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要强化建后运行管护,明确管护主体责任,积极探索适应形势需要、促进效益发挥的运行管护体制机制,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第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项目库建设
第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集中力量建设高标准农田。
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区应选在耕地和水资源较丰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农田建设规划明确的区域。不得在项目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国家政策不允许的区域重复规划建设。优先规划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耕地、划入粮食生产功能区的耕地、重要农产品保护区的耕地、农作物种子田、现代农业园区;优先在水源有保证,具备灌排条件的区域,实施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在水利条件不具备的区域,可以规划建设旱作高标准农田。旗县农牧部门在确定农田建设项目区时,尽可能选择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治理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或生态环境,灌溉水源有保障、产业规划好落实、对农田建设项目需求迫切和干部、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
禁止在地面坡度大于15度区域、严重沙化区域、土壤污染严重区域、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规划建设高标准农田项目。
第十二条 自治区农牧厅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全区农田建设规划,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上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十三条 盟市农牧部门依据自治区下达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组织编制盟市级农田建设规划,与当地乡村振兴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衔接。盟市农田建设规划由盟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并上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
第十四条 旗县农牧部门在对接自治区和盟市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的基础上,牵头组织编制旗县级农田建设规划,应与当地乡村振兴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衔接。
旗县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规划任务要落实到乡镇、村社(组)和田间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储备库。旗县农田建设规划经旗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盟市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要求入库项目编写项目申报书(或项目建议书)。项目申报单位组织编报项目申报书(或项目建议书),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经旗县农牧部门审核和实地考察合格,方可入库作为储备项目。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先集中后分散”原则和申报顺序确定项目实施时序。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建设目标、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方案、投资估算、效益分析以及项目规划图等。
第十六条 入库项目实行逐级上报制,盟市农牧部门汇总区域内旗县级入库项目形成盟市级农田建设项目库;自治区农牧厅汇总盟市级农田建设入库项目,形成自治区级农田建设项目库。
第十七条 农田建设规划,是农田建设项目安排和实施的重要依据,一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再变动。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八条 自治区农牧厅根据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年度农田建设任务和农业发展资金项目建设任务,采取因素法进行任务分解,向盟市下达年度建设任务指标。
第十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盟市农牧主管部门将自治区农牧厅下达的农田建设任务指标分解到所属旗县,旗县农牧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任务指标和项目储备情况,结合拟建项目区干部、农村集体经组织和群众对实施项目的积极性, 确定当年度项目区,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
第二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由旗县农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主要内容包括:综合说明、项目区概况、项目建设条件分析、新增耕地来源分析、水土资源平衡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工程总体布置、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与后期管护、投资概算、综合效益评价;项目区位置示意图、项目现状图、规划图、工程结构图、土方计算纵横断面图及土方调配图,项目概算书及筹资方案,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计划;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新型经营主体和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愿建设证明材料;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需要的项目建设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方案应由具有农林、水利等行业工程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设计人员应深入项目区调查农田基础设施和耕地质量现状,走访群众了解实际需求,开展实地勘测、规划和设计。
第二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内容,项目建设标准等应按照现行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及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旗县农牧主管部门依据年度建设任务、工作实际等情况,在规定的时限内将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报送盟市农牧主管部门审批立项。
第二十四条 盟市农牧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以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农田建设政策为依据。评审内容主要对设计依据是否充分、设计方案是否科学、设计标准是否合理、概算编制是否合规、效益分析是否准确、组织实施与管护方案是否可行、设计文件是否完整,以及附件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真实等进行审查评估,为项目立项提供决策依据。自治区农牧厅负责核查盟市评审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评审、谁建库”的原则,建立盟市农田建设专家库。农田建设专家库专家应涵盖农田建设项目涉及的农田建设、农业生产、农业经济、耕地保护、农田水利、道路交通、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林草规划、工程经济、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专业。入库专家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掌握农田建设管理有关审查技术和行业要求,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必需的理论专业知识;从事农田建设等相关技术推广和管理工作,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从事农田建设管理5年以上,并且熟悉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标准,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参加农田建设项目评审时应做到公平、公正。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项目评审实行定性与定量结合、内业与外业结合、项目与资金结合、单位与农户结合的方法开展工作。评审可行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要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盟市农牧部门要及时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并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旗县农牧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编制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范围、区域布局与建设重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建设任务与项目安排、主要措施及投资构成、项目绩效目标、运行管护、盟市项目评审情况等。
盟市农牧部门对旗县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复核,汇总形成盟市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上报自治区农牧厅。
自治区农牧厅汇总盟市年度实施计划后,形成全区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按照批复要求,一般为1—2年。
第二十八条 各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建立有效协调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共同推进。旗县要成立农田建设领导小组,由党委或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农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林草、交通、电力等相关部门以及项目所在乡镇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二十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积极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公示制。
鼓励各地在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开展项目建设模式试点探索,总结经验,进行推广。
第三十条 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鼓励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积极参与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和管护,以投资、投劳等方式增加投资规模。鼓励项目区土地集中流转实现宜机化作业。
第三十一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并有类似工程实施经历,以及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和设备。
第三十二条 旗县农牧部门要加强对参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专职人员的监督与管理,项目工程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招标选定的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工程监理的地点、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支付、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监理单位依据相关行业规范及合同规定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设立监理机构,配置监理人员,监理工作制度;编制监理规划和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对项目工程实施全过程采取“现场记录、发布文件、旁站监理、巡视检查、平行监测、协调”的方式,对工程实施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管理、信息管理及现场协调;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完成质保期工程质量缺陷修复工作。
施工单位应按投标文件承诺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组建驻地项目经理部,进驻施工现场。按照行业规程、规范和标准组织施工,完善工程质量自检体系,建立原材料试验化验、工程质量评定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三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双查”管理制度,自治区农牧厅不定期组织相关专家或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对工程进度和建设质量(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抽查。参建单位应主动接受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项目实施质量和安全的检测。
第三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要严格按照批复初步设计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和终止。施工过程中发现初步设计与实际不符,确需进行变更的项目,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设计单位、项目监理单位和项目承建单位四方研究解决;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按照“谁审批、谁变更”的原则,由盟市农牧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批复手续,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
变更项目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项目设计方案评审、工程招投标及工程决算审计等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地方自愿增加投入用于增加建设内容或提高建设标准的,不纳入方案调整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的终止,由旗县农牧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由盟市农牧部门核实终止原因并提出上报自治区申请,自治区农牧厅审核,审核同意的项目,报农业农村部备案,由盟市农牧部门下达终止通知。
终止项目的投资中央和上级财政资金,在旗县农牧部门收到项目终止正式通知一个月内,逐级上缴各级财政或者由上级财政部门在第二年下达负资金指标任务,继续用于农田建设项目。终止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
项目终止应在项目批复立项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
第三十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 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自治区级验收,每年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盟市农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审批的项目组织开展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项目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旗县农牧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整改。
旗县农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初步验收工作。对经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向项目审批单位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组织并指导项目参建单位对项目各级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十八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初步设计文件中的各项建设内容。有变更的,完成批复变更文件中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项目各项工程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功能性试验结果满足设计要求,各项措施相互配套;
(三)各单项工程已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验收合格;
(四)项目竣工决算,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五)项目前期工作、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管理、工程检验试验资料、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等技术资料及相应的竣工图纸资料齐全、完整,项目有关档案材料的分类立卷归档工作;
(六)完成项目初步验收。
第三十九条 旗县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农田建设项目初步验收。验收后出具初验意见,编制初验报告。
第四十条 旗县农牧主管部门初步验收合格后,将初步验收意见、初验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和竣工图纸等资料准备齐全后,向盟市农牧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四十一条 盟市农牧主管部门依据旗县农牧主管部门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可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组建工程、技术、财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等方式开展。验收组应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核实现场、测试运行、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全面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盟市农牧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验收结果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包括以下内容:验收报告、问题整改报告、决算审计报告和项目竣工图。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农牧厅每年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竣工验收项目抽查,综合评价各地竣工验收工作,评价结果将作为绩效评价奖励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三条 各地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旗县农牧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并按要求在全国农田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填报项目竣工验收和上图入库等信息。
第四十五条 盟市、旗县农牧主管部门要协同同级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等。
第六章 运行管护
第四十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旗县农牧部门应及时向村委会等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移交手续,要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签订工程管护协议,制定工程管护措施,落实工程管护人员和管护责任,确保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四十七条 各盟市应根据财力状况和实际需求,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维护管护。盟市农牧主管部门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制定运行管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各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和推广能够确保项目投资效益长期发挥的运行管护体制机制。
第四十九条 各地要强化高标准农田用途管控,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确保高标准农田主要用于粮食生产。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十二条 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自治区农牧厅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有关情况,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盟市、旗县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分配农田建设任务指标的重要参考。
第五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终止(或中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十五条 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工程进度、资金支付、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
第五十六条 各级农牧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申报主体和参与农田建设项目设计、评审、施工、监理、验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诚信不良行为的监督。
自治区农牧厅制定农田建设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另行制定),实行农田建设参建单位不良行为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定期对参建单位在农田建设项目有关代理、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物资设备采购及第三方服务等方面的不良行为予以公布并列入黑名单;列入内蒙古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范围的单位和个人禁止参与内蒙古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相关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性规定,涉及资金管理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相关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采用的相关文件与规范,以最新发布的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nmt.nmg.gov.cn/gk/zfxxgk/fdzdgknr/zcfg/ghxwj/202107/t20210719_1789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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