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23年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021—2023年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闽政〔2019〕8 号)要求,满足农民群众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推进我省主要农作物及特色农作物全程全面高质高效机械化,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装备支撑。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在全省所有县(市、区)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福建省补贴范围”)包括:(一)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中央资金补贴范围”)。主要包含全国补贴范围中我省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特色农业生产以及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共15大类42个小类151个品目(详见附件1)。(二)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及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主要包含我省农业生产适用的农机创新产品、成套设施装备等,试点产品的种类范围、资质条件等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公布。(三)省级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省级资金补贴范围”)。主要包含全国补贴范围外我省农业生产所需机具,共8大类14个小类23个品目(详见附件2)。福建省补贴范围总体稳定,有进有出,依据全国补贴范围调整情况、农业生产实际需要、资金供需实际等调整。
中央、省级资金补贴范围内补贴机具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一)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二)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三)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开展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中央资金补贴范围内试点品目(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相关规定备案同意后另行公布)及省级资金补贴范围内所有品目的产品,获得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可申请列入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农办机〔2019〕7号)等要求,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后对外公布列入补贴的具体产品。
四、补贴资金和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组成。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特色适用农业机械(含机库补贴)、累加补贴关键重点农业机械和开展创新型农机装备补贴等方面。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严禁挤占挪用。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补贴资金,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督促相关县(市)优先使用结转资金,按需组织开展县(市、区)际余缺调剂,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相关规定要求另行制定公布各机具品目的分档、参数配置及补贴额等,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提高农业生产急需机具的补贴额测算比例至35%,降低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的补贴额测算比例。对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所需机具及先进适用、绿色高效智能、成套配套等装备给予省级资金累加补贴,按不超过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20%测算确定各档次的累加补贴额。对省级资金补贴范围内创新型农机装备实行“543”补贴政策,即:第1年按照50%补贴,第2年按照40%补贴,第3年以后按照30%补贴。补贴额保持总体稳定,有升有降,根据全省补贴资金总量及使用情况、中央调整情况等调整。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商务厅《福建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闽农规〔2020〕3号)等文件执行。机库补贴按照新调整后的《福建省机库补贴实施办法》(附件3)执行。
五、补贴申请办理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农机产销企业按照真实交易信息向购机者开具购机税控发票。存在股权等关联关系的农机生产企业、农机经销企业、购机者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及时向当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报备。
(二)自愿提出申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购机税控发票、银行卡(折)等资料,通过线下农机购置补贴受理点或手机App向机具使用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自主提出补贴申请,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及机具未享受其他财政项目补贴补助等信息真实有效,非本县域的购机者应提供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协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购机者要先行办理牌证,提供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已享受过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补贴补助的机具,不再享受中央或省级资金农机购置补贴,购机者不得再提出申请。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申领。
(三)受理补贴申请。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先申请先受理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受理购机者的补贴申请,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办理服务系统将自动关闭补贴申请录入功能,相关县(市、区)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四)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农办机〔2019〕7号)及县级补贴机具核验制度等要求,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形式审核、单台总补贴额5000元以上机具及牌证管理机具等重点机具逐台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并通过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示补贴申请信息5个工作日。非重点机具(除重点机具外补贴机具)实行抽查核验,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在补贴资金兑付前或兑付后按不低于5%比例抽查核验。
(五)兑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以现金方式兑付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
(六)公开并留存资料。补贴资金兑付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及时准确地公开补贴资金兑付相关信息,在县级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及时准确地公开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对补贴申请材料、补贴机具核验材料、补贴资金兑付材料等留存备用备查,留存期限5年。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随时受理补贴申请,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市、县(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重要事项及实施过程中重大问题,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要落实职责分工,县级及以下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落实好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县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人员保障,组织开展补贴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安排2名以上补贴工作人员。要加强经费保障,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要加强绩效管理,对补贴政策实施成效好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贴资金倾斜安排。各市、县(区)应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闽政〔2019〕8 号),加大资金统筹力度,支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
(二)优化管理服务。推广使用手机App(含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积极探索试点补贴申请、机具核验、资金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部分补贴申请“一趟不用跑”。通过牌证管理信息系统与办理服务系统自动比对功能,提升牌证管理机具核验的效率与准确性。开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改革试点,允许省级农机鉴定机构采信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通过在乡镇或购机集中地等设立补贴申请点、使用购机者社会保障卡兑付发放补贴资金、非现金支付较大购机款、远程视频核验机具等措施,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三)落实信息公开。省、市、县(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宣传卡(单)、明白纸、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补贴政策知晓率。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省级、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全面公开补贴政策、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额一览表、补贴产品信息、资金规模、投诉咨询方式及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鼓励有条件县(市、区)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公开公示相关信息。
(四)强化监督管理。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严格规范开展日常核验,设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所有县(市、区)开展1次以上补贴机具抽查核验,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对重点县(市、区)开展1次以上补贴机具抽查核验。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购机者单次购置多台套机具、购机者连续多次购置同类机具、本地区短期内补贴大量同类机具等异常情形的预警监测及分析处理。省、市、县(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贯彻《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补贴参与主体承诺制及违规行为查处职责,引导督促补贴参与主体履行责任义务,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严查严处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鼓励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开展补贴机具抽查核验、补贴额监测分析、补贴产品质量监督等工作。
(五)履行责任义务。农机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购机者等补贴参与主体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对《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及《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规范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处理的通知》(闽农机函〔2020〕53号)中责任义务作出承诺并履行承担。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鉴定机构、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等,要依法依规开展鉴定、认证、检验、评估(评审)等工作,认真履行责任义务,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各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县级实施方案,并抄报设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设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时汇总上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每年12月10日前,各设区市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通知》(闽农综〔2019〕83号)、《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机合作社机库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18〕16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福建省2021—2023年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福建省2021—2023年省级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3.福建省机库补贴实施办法
原始文档及附表下载地址:http://nynct.fujian.gov.cn/xxgk/zfxxgk/fdzdgknr/nyyw/nyzc/202107/t20210728_56564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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