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上海市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三农”工作决策部署,结合上海市都市现代绿色农业的发展要求,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规〔2021〕3号)等文件精神,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动上海农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突出补贴重点。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聚焦薄弱环节,加快遴选和推广蔬菜、林果等经济作物适用机械,补齐机械化生产短板。积极发展绿色生产、废弃物利用等农机化新技术和装备。着力推进高端智能创新农机发展,深化北斗、GIS、物联网等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推动农机数字化转型,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
(二)创新扶持方式。加快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积极推进农机专项鉴定和农机新产品试点等工作。鼓励各区探索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开展作业补贴、社会化服务奖补、维修保养补助等政策试点,并根据区域特色农业发展需求,遴选、试验、推广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切实提升农民购机用机能力。
(三)提升服务效能。综合应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手机App、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优化办理流程,缩短核验时限,加快资金兑付,让百姓少跑腿、数据多跑路,不断提升补贴办理服务便捷化水平,保障农民和企业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
三、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是在本市范围内(含域外农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个人包括:1.本市户籍个人;2.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最近24个月内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一年,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公开交易市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剩余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其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四、补贴机具及标准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范围分为国家补贴范围和地方补贴范围两类。本市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全国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对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降低补贴标准,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确定国家补贴范围15个大类30个小类81个品目(详见附件1),使用中央、市级财政资金予以支持。其中,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继续开展农机购置补贴“三合一”试点工作,具体要求另行发布;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农委规[2020]8号)执行。根据本市“三园”工程建设要求,通过专家评审选优等程序,确定本市地方补贴范围4大类7小类7个品目(详见附件1),使用市级财政资金予以支持。国家补贴范围和地方补贴范围将根据农业生产发展实际需要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国家补贴范围和地方补贴范围内机具补贴额不超过补贴机具市场销售均价的50%。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本市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取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或直接采信其他省份市场销售均价的最低值。本市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和农机市场均价波动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部分档次农业机械的补贴额,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本市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相关规定对补贴机具进行分类分档、测算补贴额,以补贴额一览表形式分批发布(详见附件2)。
五、资金分配使用
安排浦东新区、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和崇明区9个区,以及光明食品集团、上实农业公司、地产农投公司3个市有关单位为中央和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安排市农科院1个市有关单位为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区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本市采用因素法(主要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和绩效因素等)测算分配资金,每年根据总资金规模测算分配资金并下达年度绩效目标。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区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分工负责,落实责任。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落实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区级财政部门落实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区级操作细则、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认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
(二)规范实施,提升效能。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市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流程规范实施工作(详见附件3)。全面使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按照时限要求,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及时处理系统预警信息,防止办理超时,确保资金及时发放。市级层面将依托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各单位补贴申请办理时限,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加强相关系统的互联互通,积极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对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购机者,须进行生产需求必要性核实。
(三)扩大公开,接受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区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全面贯彻《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补贴机具体产品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及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委。
享受市级财政资金补贴的农业机械五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以租赁等名义变相转卖。
每年12月10日前,各区和市有关单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农业农村委。
附件:
1.上海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2.上海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
3.上海市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流程
原始文档及附表下载地址:http://nyncw.sh.gov.cn/shsnwgfxwj/20210901/d0d22ffdd7714574bda8e8a8a561398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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