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成效,根据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农建发〔202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意见》、《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对批准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建设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开展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组织开展,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每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检查竣工验收工作情况,开展项目监督评价。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验收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配合省农业农村厅做好项目抽查和监督评价。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工作,组织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资金以及地方财政资金(全部或部分)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等)的竣工验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自主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及省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
(二)有关建设规划、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变更调整、终止批复文件;
(三)项目建设合同及招标投标文件、资金拨付和支付等文件资料;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
(五)初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申请。
第七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按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有设计调整的,按项目批复变更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完成项目竣工图绘制;
(二)项目工程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三)已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经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具有相应的审计报告;
(四)前期工作、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相应的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已完成项目有关材料的分类立卷工作;
(五)项目完工验收合格;
(六)项目初步验收合格。
第三章 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在项目完工验收和项目初步验收后进行,一般应在项目完工后6个月内组织完成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图见附件1)。
第九条 项目完工验收。项目完工后经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逐项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四方及时组织完工验收。
完工验收主要核查工程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完工结算和工程相关资料等,对验收发现的质量缺陷等问题限期完成整改后,出具完工验收报告。
项目完工验收合格的,由建设单位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初步验收,提交完工验收报告、工程造价审计报告等。
第十条 项目初步验收。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初步验收申请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初步验收,根据验收情况编制初步验收报告。
初步验收主要内容:一是核实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二是核实项目建设内容的数量、质量;三是检查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法人责任履行、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调整变更审批、施工管理、监理工作、完工验收工作和档案管理等;四是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等。
根据初步验收的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应与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隶属同一经营实体。
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提交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初步验收报告等。初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次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复验。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一般应在60天内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应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核实现场、测试运行、走访实地等多种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全面验收,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应包括验收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并签字确认。
项目竣工验收过程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
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样式见附件2)。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至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整改合格后,再次按程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应交付使用。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建档立册。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整理、组卷、归档,并按要求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系统和浙江省数字农田管理系统填报项目竣工验收和地块空间坐标等信息。
第十二条 项目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可组织工程、技术、财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论由组织验收单位负责出具。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
(一)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内容或项目调整变更批复内容的完成情况和质量情况;
(二)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三)资金使用规范情况,包括项目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入账手续及支出凭证完整性等;
(四)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包括法人责任履行、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监理工作和档案管理等;
(五)项目区群众对项目建设的满意程度调查;
(六)项目信息备案情况。地块空间坐标位置上图入库等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统一全省高标准农田标识标牌的通知》(浙农田发〔2021〕3号)要求,在项目区设立规范的信息公示牌,将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立项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等信息进行公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验收组要主动听取项目区所在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等有关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纪律和有关要求。验收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项目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验收组成员与被验收单位或验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审计和监督检查,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或向有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2018年及以前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与原项目主管部门沟通协调,配合做好相关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30日起实施。
附件:
1.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图 附件1.docx
2.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样式) 附件2.docx
原始文档及附表下载地址:http://nynct.zj.gov.cn/art/2021/11/30/art_1589297_589381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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